导报记者 王延锋 济南报道
23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25条,将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企业年报制度取代年检制度是政府转变工作职能的一种体现,它将一种行政性监管模式转变为了市场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张红凤向经济导报记者说道。年报包括七类内容
在本次公布的《条例》中,各主体对企业信息公示各司其职。
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的主管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五类企业信息,分别为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也应当配合公示企业三类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信息公示的重头在于企业自身。《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公示的年报内容包括七大类,分别为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 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在这七类信息中,第一类至第六类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类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加强事后监管
对于《条例》的出台,业内人士都持积极态度。
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对导报记者表示,企业年报制度与企业年检制度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但两者又不完全相同,年检制度是依靠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体检”,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企业主体越来越多,依靠工商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对每个企业都做到细致地“体检”,所以年检制度这些年重形式而轻实质。企业年报制度是企业自主的信息披露,以此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等其他市场主体的权益。
张红凤也认为,年检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性监管措施,强制性强而弹性不足。企业年报制度通过企业自主披露信息,鼓励企业自身信用建设,是一种更符合趋势的管理模式。但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后,并不是说政府部门可以放任不管了,“而是要将事前监管改变为事后监管,对信息披露不实的企业要严厉打击。”张红凤说道。
《条例》也指出,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报、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企业信息公示还将进行抽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按照3%-5%的比例抽取企业,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