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苏州某科技公司向苏州市科技局申请苏州研发资源共享平台使用补助,按申报通知要求,材料齐全,符合资助条件,市科技局原拟资助约3万元。但经市信用审查中心信用核查后发现,该公司在2017年1月因“生产不合格的家用空气净化器”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被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以罚款14万元。
在项目申报中已明确,在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申请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该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经市科技局局长会确定,取消该单位获得科技资金支持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