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中院民一庭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在全市民事审判条线开展了对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治活动。
民一庭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某建设单位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包含有2份原被告双方的补充协议和6份原告致被告的告知函。承办法官经向福建省福州市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得知,上述8份材料加盖的原告公司印章,在公安机关的受理与备案日期均为2016年5月,刻制类型为“新刻”,此前原告公司使用的另一枚印章已于当月报废。而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上述8份材料显示的盖章时间为2013年到2015年之间,均系虚假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在审理的另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某物业公司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逃避责任,在公司注销后,在民事上诉状上加盖已经作废的公司印章向法院提起上诉,妨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诚信罚单”
6月,南通中院民一庭对上述两起实施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开出50万元和5000元“诚信罚单”,两被处罚当事人均未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相关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交纳了上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