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5a级景区“门票 车票”捆绑销售行为遭游客吐槽。据了解,在该景区官方公众号购票页面,其所有类型的票都包含有车票,门票 车票(线上)120元。景区方解释称,因停车场在景区外,自驾车无法驶入景区,车票为景区小交通车费用,往返20元。如果游客选择在景区步行(单程4公里左右)也可以,但线上无法购买不含车票的单独门票,单独门票只能在景区售票窗口现场购买。
对该景区这一做法,有评论者指出,景区观光车、摆渡车本是为了方便游客的配套设备,但一些景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把这些设备当成创收工具,价格往往都不便宜,而且捆绑到门票等其他服务项目上,让游客不得不坐、不坐不行。这种不给游客留余地的“捆绑式服务”“搭车消费”行为,实际上是一锤子买卖,不仅消磨游客的信心,也侵蚀景区的口碑。
事实上,该景区将门票和车票捆在一起销售,属于典型的强制搭售行为。强制搭售并非新事物,日常消费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比如,办理会员默认自动续费,4s店买车被强制办理车贷、保险并收取一定的金融服务费,网上预订机票被搭售住宿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但附加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电子商务法》也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我国法律只是禁止强制搭售行为,而对于非强制性的搭售行为并不干预。捆绑搭售在营销学上属于共生营销。一般来说,当搭售产品和被搭售产品在功能上有联系时,搭售有利于降低经营者经营成本,总体价格的下降也可为购买者带来实惠。在消费领域以及电商平台,搭售现象尤为普遍。但商家使用这种营销手段要把握分寸,否则就会给商家自身和消费者造成双重伤害。就企业而言,捆绑商品或服务不当不仅不会促进销售反而还会限制销售,拉低销量,还要承担更多的售后成本,损害企业或品牌形象;就消费者而言,捆绑的商品或服务若不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则徒增开支,降低效用,造成浪费。
捆绑搭售一旦带有强制性,触碰了法律红线,那问题就严重了。除上文提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条款可以规制强制搭售行为。该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若商家强制搭售,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消费者权益因此受损,可向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渠道主张权益。
近些年,强制搭售问题在消费领域一直是舆情热点,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加大治理力度。但总体看,实际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分析认为,尽管我国法律有关于捆绑搭售行为的限定,但均未对经营者侵犯购买者自主选择权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具体规定。而且,搭售是否违背购买者的真实意愿,在现实中很难说清。除此之外,购买者缺乏维权主动性、积极性,维权渠道不畅等,一定程度上纵容和助长了捆绑搭售违法行为。
因此,要治理强制搭售乱象,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配套细则,加大对强制搭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维权的法律途径,提高维权的便捷性,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让消费者都愿意主动维权。可以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消费者都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强制搭售这种违法行为将越来越难以实施。面对这种情况,商家当有所醒悟,若依然玩强制搭售那一套,早晚会搭上自家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