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印发《关于规范和改进行政检查行为的实施方案(试行)》,明确行政检查定义和基本原则,提出完善行政检查清单制度、统筹编制行政检查计划等12项具体任务。
规范实施行政检查各个环节。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规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每月底制定下月检查计划,将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月度检查计划报本部门法治机构备案,并依法公开。依法规范“网格化”和“第三方”服务管理,坚决杜绝行政检查权外包行为。
改进创新行政检查方式方法。依法规范实施行政检查预先告知制度。明确开展“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综合查一次的具体要求。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推动行政检查与信用惩戒、处罚公示、信用修复、失信治理等信用监管工作的协同合作。
加大行政检查协调监督力度。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处理“主渠道”作用,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布投诉邮箱、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积极受理和及时处理各类问题线索。各地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协作机制,强化行政检查监督合力。明确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广泛征集行政检查问题线索。
夯实行政检查各项基础保障。积极探索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政检查网上流转处置,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支撑“综合查一次”改革。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