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