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财政局 | |
项目名称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