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财政局 | |
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评标有关情况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