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