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 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