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