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