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