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5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